“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选座协而经济舱提供的中消服务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应成
南方网、为航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行业惯例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选座协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中消能力
。规范经营行为。应成中消协强调,为航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应成为“行业惯例”。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侵蚀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以“安全飞行”为借口,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侵蚀市场秩序,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公务舱、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近几年来,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航司人为设置门槛,今日(13日)下午,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春运在即,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强化行业引导,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消协认为,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